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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互联网金融法治进程回顾

时间:2017-03-07



经过几年的野蛮生长,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丛生,充斥着各种以互联网金融为名的违法不良平台,并造成大量的风险堆积。为此,由国务院决策部署、十余个部委共同参与、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自2016年4月下旬正式开始。本文对相关进程进行梳理。全文转载自公众号蚂蚁金服法律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及其基本原则

经过多年的野蛮生长,市场上充斥着以互联网金融为名、行欺诈、违法勾当之实的不良平台,而相应的风险也随之堆积,并于2016年初集中爆发。为净化互金行业,自2016年4月下旬开始,一场为期一年、由国务院决策部署、十余个部委共同行动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大幕。

经过半年的摸底排查,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配备了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17个部委公布的6个细分领域的整治文件,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领域提出了明确的专项整治要求。上述方案和文件,为2016年互金法治建设确定了方向和基调。

总体而言,上述以《实施方案》为核心的一组文件,集中体现了以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整治原则:

第一、严格执行资质要求。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平台,不得变相从事相应的业务;对已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摸底排查,该整改的整改,该取缔的取缔。

第二、在对业务性质的认定方面,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穿透”现象看清本质,更多地从交易结构的角度出发,确定业务的性质。

第三、从更加系统的角度开展风险防控,重视风险的关联与传导。例如,互联网企业集团内部取得多项金融资质的,应当在集团内部建立“防火墙”制度,防止风险交叉传染;严禁“首付贷”业务,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管控,遏制房地产行业泡沫所带来的宏观经济风险的堆积。

第四、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

第五、重视投资者资金的安全性,将资金交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代为管理,并对相关账户进行集中监控。

第六、关注投资者的知情权。例如,非金融机构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出现“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等字样;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

二、《实施方案》及后续监管文件针对具体业务的要求

在《实施方案》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也先后发布了多个监管文件,丰富了互金法治的内容,并对以下三类业务做出了尤其详细的规定:

1、第三方支付

《实施方案》及央行配套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从三个层面对第三方支付的风险进行防控:第一、账户分类管理。根据开户时验证身份渠道的不同,将账户分为三类,身份核实可靠性越高的渠道,相应账户的权限越大,而支付机构可以为其提供的也由单纯的支付扩展至理财等其他类别。因此,用户中拥有高级账户的比例越高,支付机构开展业务的空间就越大。第二、账户安全管理。一方面,央行公布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并严厉打击电信诈骗,明确平台在诈骗案中的责任;另一方面,着力推广支付标记化技术,降低敏感信息泄露的风险。第三、资金安全管理。一方面,为持牌机构设定了明确统一。

2、P2P网贷

根据相关规定,网贷机构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应主要从事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网贷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从事线下营销、不得从事资产管理、证券市场配资等业务;甄别判断网贷机构在信息中介定位、业务合规性、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及网络设施安全性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结合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将网贷机构划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三大类,制定差别化措施,实施分类处置。

3、互联网股权融资

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严令禁止从事以下事项: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台上的融资者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三、专项整治内外的刑事打击

除以上行政手段,在专项整治内外,刑事手段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刑事制裁虽具有谦抑性,但一些从事P2P、股权众筹、保险等业务的伪互联网金融平台,假借创新之名逾越法律红线,往往涉嫌故意犯罪,突破了原则和底线。对于此类名不副实的互金平台的刑事打击,净化了行业环境,是治理近期互金乱象的关键措施之一。

与此同时,刑事手段还对真正的互金业务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例如,一些网络支付平台的不法用户,在因赌博等活动遭受损失后,谎称自己的设备丢失、账户被盗或遭受黑客攻击,企图骗取理赔。对此,多地警方都对此类犯罪进行了集中打击,保障了支付平台的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总之,刑事手段既可以去伪存真,又可以保障名副其实的互金业务的正常运转,因此对于其合理适度的利用是非常有利于行业的发展的。

四、结语

以摸底排查及规则制定为主的互金整治的上半场,已经于2016年底顺利结束。2017年的下半场,将会重点解决规则常态化、“穿透式”监管等问题。此外,《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生效,会使互金平台在信息安全、个人信息权保护等更加基础的层面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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